一、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二、变更提供的资料
1、商标变更代理委托书加盖公章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4、需要变更注册申请的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5、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6、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授权声明。
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三、变更的时间
时间: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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