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
一、 法律法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昆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昆明市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申请资料
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职称证、退休证或失业证或辞职批复。
三、受理条件
人员资质、场地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条件的填写申请书(表格式申请书);提交选址建筑平面图、医疗设备数量及布局平面图、功能科室平面图;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拟选址可行性报告书、规章制度;资产证明或验资报告等。
四、办理程序
窗口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后收资料,移交后台(区卫生局)进行现场勘查、填写现场勘查表、向市卫生局备案,并经专业检测、专业评审,合格的给予行政许可。资料转入窗口后,窗口人员进行录入、制作、发放许可证并登记记录。
五、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行政许可并核发许可证。不含现场勘查、向市局备案、专业检测、专业评审时间。
六、注意事项
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人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昆明市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程中,同时申请办理医疗机构环保排污许可手续,以便进行医用污水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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