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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哪些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
来源: web    日期: 2019-03-29    文字大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局发布的京国税发[2008]339号相关文件,北京的企业遇下列情形则需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除海淀区的企业无论亏损多少,只要是亏损就必须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之外);

  (二)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三)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四)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

  (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财产损失。

  2.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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